自2013年国务院印发“大气十条”以来,国家积极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、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污染减排和深度治理。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工作,截止2016年底,全省已累计完成55台3563台万千瓦大型煤电机组的超低排入建设与改造,占30万千瓦以上煤电装机容量的90%。
为适应目前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,2017年初,浙江省环保厅将《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及监测规范研究》列入2017年度环保科研计划,并将其列为2017年重点工作。
日前,浙江省对外公布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强制性地方标准,主要规定了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限值、监测和临监控要求等三类控制指标。同时,对标准拟规定排放限值的监控、实施和监督也作了相关规定。
在该标准中,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锅炉,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毫克/立方米,现有单台出力30万千瓦瓦以下(不含)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暂行限值10毫克/立方米;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/立方米,二氧化硫执行35毫克/立方米。
该标准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也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。


